黄某某
孟庆林(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曾凡明
曾庆芝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庆林,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凡明
第三人:曾庆芝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曾凡明、曾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5年6月10日15时开庭,但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
本院认为: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国庆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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