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系刘坤之母。
委托代理人徐万杰,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同江市。
法定代理人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刘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系刘坤之父。
上诉人黄某某、原审被告刘振华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万杰、原审被告刘振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高阳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 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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