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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因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承诺于2018年1月1日还清。因被告至今没有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有关的欠条等证据证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有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按时归还借款,却拖延至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伟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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