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玉超、陈亚南,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国营南湖农场(以下简称南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超军,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
被上诉人(第三人):湖北千叶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湖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志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冈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傅焰明 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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