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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田县磊艺石材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杨名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田县磊艺石材厂。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栗子坳。组织机构代码:L1783691-5。法定代表人:徐凌云,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军,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

白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磊艺石材厂对白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白某某公司对对外建设公司下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白某某的上诉,磊艺石材厂、对外建设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磊艺石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对外建设公司与白某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拖欠货款1123469.03元及占用资金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由对外建设公司与白某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2日,白某某公司(原名:黄冈城东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业主的名义对黄冈城东新区建设项目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对外招标,磊艺石材厂按程序投标并中标。2014年6月20日,磊艺石材厂作为供方与业主黄冈城东新区建设指挥部和需方对外建设公司黄冈城东新区第四标段项目部签订《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一份,合同对花岗岩石材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进行了约定。磊艺石材厂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6年5月11日依约送货金额共计5475194.03元,对外建设公司已支付4869225元,下欠605969.03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对外建设公司下欠磊艺石材厂材料款的数额?根据磊艺石材厂提交的《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供方按需方要求及现场签证的送货单,以50万元为结算单位需方付款80%,余款安装完毕6个月内付清”。经庭审查明,对外建设公司下欠磊艺石材厂材料款605969.03元。因此,磊艺石材厂诉请对外建设公司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二、磊艺石材厂诉请对外建设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根据磊艺石材厂提交的《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事件外,违约方应(按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高出4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处罚,利息计算的时点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终止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外建设公司自磊艺石材厂最后供货6个月后,即2016年11月12日起,以605969.03为本金,磊艺石材厂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白某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白某某公司是以业主的身份委托湖北大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确定磊艺石材厂为材料供应商,《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中,白某某公司是以业主的身份和需方对外建设公司与磊艺石材厂签订的。其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业主在整个供货、质量要求、施工安装、结算、付款等全过程具有绝对权利。其义务是维护供、需双方应有的权利,监督、督促供、需双方严格按合同执行,协调并解决供、需双方矛盾”。因此,白某某公司对对外建设公司下欠磊艺石材厂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遂判决:一、对外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磊艺石材厂欠款本金605969.0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05969.03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白某某公司对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黄冈城东新区建设指挥部作为业主,对外建设公司黄冈市城东新区第四标段项目部作为需方,磊艺石材厂作为供方共同签订《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供方按需方要求及现场签证的送货单,以伍拾万元为结算单位,满伍拾万元(若单项少于50万元,亦按80%结算),需方付款80%,如此类推,余款安装完毕六个月内付清。第六条第一款约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整过供货、质量要求、施工安装、结算、付款等全面具有绝对权利。其义务是维护供、需双方应有的权利、监督、督促供、需方严格按合同执行,调解并解决供需双方矛盾。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
上诉人黄冈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田县磊艺石材厂(以下简称磊艺石材厂)、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方共同签订的《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第五条约定,白某某公司并无支付货款的义务,故磊艺石材厂要求白某某公司承担支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花岗岩石材供销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白某某公司的义务仅系维护供需双方应有的权利,并监督督促供需双方按合同执行,调解和解决供需双方矛盾。该约定内容并无要求白某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依据该条约定,判令白某某公司对对外建设公司下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白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田县磊艺石材厂欠款本金605969.0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05969.03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黄冈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罗田县磊艺石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0元,由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10元,由被上诉人罗田县磊艺石材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骆 骥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樊 军

书记员: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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