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冈晋某矿业有限公司、余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晋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健君,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元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审被告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黄冈晋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团风县。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某矿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饶桂芳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李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