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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州区金友咨询服务中心、黄冈市黄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金友咨询服务中心,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体育路**号。负责人:孙学文,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市黄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36号。负责人:万志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友咨询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黄州区国资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黄州区国资局委托我公司办理收储土地事宜,因前期花费较多,我公司向黄州区国资局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该5万元在以后结算中予以扣除,征地工作还在继续。黄州区国资局说平整土地,工作疏忽多付5万元不是事实。黄州区国资局未答辩。黄州区国资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金友咨询中心退还多支付的5万元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金友咨询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黄州区国资局因征地项目要金友咨询中心提供服务。经协商后,双方对服务范围、项目及服务费用做了口头约定,并要求金友咨询中心可以按先前口头约定开始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金友咨询中心要求,黄州区国资局先期于2015年12月15日向金友咨询中心支付了5万元。2015年12月28日经黄州区政府同意,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由金友咨询中心向黄州区国资局提供服务,黄州区国资局向金友咨询中心支付15万元服务费。合同履行完毕后,黄州区国资局将该15万元服务费支付给了金友咨询中心,但未将先前支付的5万元计算在内,共计向金友咨询中心支付了20万元。后黄州区国资局工作人员发现,找到金友咨询中心要求退还多支付的5万元,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黄州区国资局与金友咨询中心于2015年12月28日因征地签订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而黄州区国资局在履行合同的付款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未将先期支付的50000元扣减,共计向金友咨询中心支付了200000元,故黄州区国资局要求金友咨询中心应将多支付的款项退还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黄州区国资局主张由金友咨询中心支付利息,虽双方间未约定利息,但自黄州区国资局起诉之日起,金友咨询中心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在庭审中,金友咨询中心陈述200000元已收到,但其中的50000元是另一未履行完合同的款项的辩驳意见,无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黄冈市黄州区金友咨询服务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黄冈市黄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多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二审中,金友咨询中心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黄州区城南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系复印件,拟证明征地工作没有完成,还在继续,5万元等工程完成后再一并结算。黄州区国资局认为该证明形式不合法,证明的内容也证实了这5万元是借款,应当返还,其余的征地工作所需要的款项与本案无关,这5万元是借款,其余的15万元已经结算完毕,黄州区城南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黄州区国资局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决定黄州区国资局具体的结算事宜。本院认为,金友咨询中心未提供该证明的原件,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黄州区城南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黄州区国资局不是同一主体,该证明无法达到其拟证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黄州区国资局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金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友咨询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黄州区国资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金友咨询中心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征地服务协议向黄州区国资局预借5万元,双方对该事实均已确认。双方在征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为15万元,现黄州区国资局已按协议约定向金友咨询中心支付了15万元服务费,金友咨询中心预借的5万元费用应当偿还。故一审依法判决金友咨询中心退还5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金友咨询中心上诉称预借款项时其与黄州区国资局口头约定5万元在最终结算时抵扣,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冈市黄州区金友咨询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冈市黄州区金友咨询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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