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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冈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麦清,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志勇,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江社区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巍,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冈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曹茂赋,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陈成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社区”)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冈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黄冈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美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扬洲、郑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江社区的法定代表人李麦清,委托代理人钱志勇、卢巍,被上诉人中石化黄冈公司、中石化资产管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时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周扬洲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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