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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钱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程某某、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冈市钱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刘湾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进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玉珍,黄冈市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阮家凉亭20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朱某某。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程俊。

原告钱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德文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朱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程俊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玉珍,被告程某某、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忠良,第三人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与第三人程俊签订《协议书》,按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支付100万元作为投资入股金,被告朱某某为第三人的母亲,由第三人聘请为出纳,该款汇入第三人指定的其母亲朱某某的账户,朱某某是履职行为。第三人程俊取得该100万元是根据其与原告合同的约定。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钱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黄冈市钱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德文

书记员:罗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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