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2170-7,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金地嘉园。
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红兵,该公司法务主管。(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金友玲 审 判 员 瞿学知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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