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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00元.00元,减半收取1360.00元由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00元.00元,减半收取1360.00元由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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