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开发区新桥村雷家湾48号。
负责人雷红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28号。
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红彬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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