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有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开发区新桥村雷家湾48号。
法定代表人沈苗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系鄂J×××××、鄂J×××××货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冈市有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冈市有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又以其公司已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冈市有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冈市有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有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敬秋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饶桂芳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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