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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冈市投资公司,地址黄冈市宝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4207261740。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420725921P。
负责人:祝友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彦,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4748。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彦,该公司黄冈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冈市投资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清除原告名下的8笔错误不良信用记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冈市投资公司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企业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债务记录,对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清除企业信用报告中的8笔错误不良债务记录。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小军

书记员: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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