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广播电视局直属广播电视站管理中心
何永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黄冈市睿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全阶(湖北振杨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市广播电视局直属广播电视站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永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睿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继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黄冈市广播电视直属广播电视站管理中心为与被上诉人黄冈市睿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审判员: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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