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苏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
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李化学
苏某
苏焕文

原告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9877826-7。
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济宁高新区王因镇苏庄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8612163-9。
法定代表人苏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化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苏焕文,系被告苏某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骏物流)诉被告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四通公司)、被告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仲平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清、刘军伟与被告济宁四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化学、被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焕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9日,原告宏骏物流与被告济宁四通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该份合同有双方公司的公章及代表人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主体仓库已交付原告使用,但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现原告主张继续履行《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未表明要求履行的具体事项,故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元月6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载明的甲方为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为苏某。但《补充协议》第一条涉及事项系针对《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修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涉及事项系针对《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工程工程款给付情况、未支付工程款结算方式的约定,第五条涉及事项为违约责任,第六条涉及事项为约定管辖,第七条涉及事项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可以认定《补充协议》系《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继续履行的补充约定。因此,《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人应为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该《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补充协议》只有乙方代表苏某签字,未加盖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该协议没有成立。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2014年元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协议约定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9日,原告宏骏物流与被告济宁四通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该份合同有双方公司的公章及代表人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主体仓库已交付原告使用,但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现原告主张继续履行《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未表明要求履行的具体事项,故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元月6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载明的甲方为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为苏某。但《补充协议》第一条涉及事项系针对《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修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涉及事项系针对《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工程工程款给付情况、未支付工程款结算方式的约定,第五条涉及事项为违约责任,第六条涉及事项为约定管辖,第七条涉及事项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可以认定《补充协议》系《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继续履行的补充约定。因此,《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人应为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该《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补充协议》只有乙方代表苏某签字,未加盖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该协议没有成立。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2014年元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协议约定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冈市宏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闵仲平

书记员:吕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