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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厚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冈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6244-8。
法定代表人朱元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勤、汪秋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厚发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14779-6。
法定代表人陈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保华。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厚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舒勤,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罗翔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60号,宗地编号:001901829的土地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720万元;原告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相关文件,被告负责办理土地过户相关手续和缴纳一切税费(含原告方税费)以及相关费用。
2010年1月28日,原、被告又就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60号的土地转让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78万元;土地使用权过户中所涉及到的一切税费均由被告承担。该份合同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土地款720万元。2010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39695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收条,写明“代收税款(预交)贰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伍元整”。原告分别于2010年6月12日、9月17日缴纳税款226505元、689695元,合计9162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余下代垫税款,被告未给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60号的土地转让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实按《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的转让款720万元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虽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转让款178万元低于实际转让价款,该合同目的明显是为逃避税款,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缴纳一切税费(含原告方税费)以及相关费用,故原告已缴纳的税款916200元,应由被告偿还给原告,被告已支付的239695元应予以扣减,故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676505元,并应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原告提交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来往的短信,已证明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向原告主张税款的事实,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缴纳一切税费,该税费已由原告缴纳,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垫付的税款,该约定的真实意思应为由被告承担土地转让的税费,被告辩称,由被告缴纳一切税费,并不意味着税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仅应承担178万元转让款的税费,该项辩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厚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黄冈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676505元及利息(以676505元为本,自2010年9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冈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5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丽娟

书记员: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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