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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华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军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军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峰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碧石镇黄咀村。
法定代表人:皮汉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铭,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市华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柯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军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桂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鹏、郑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军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铭,被上诉人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源公司提供的三份产品销售清单,后两份销售清单均载明前一份销售清单下欠金额,三份销售清单金额能相互印证,故上诉人认为三份销售清单印章不一致不能保证对账的正确性以及需要重新对账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30%现金支付,70%以物易物,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军峰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饶桂芳
审判员 王鹏
审判员 郑蕾

书记员: 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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