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冈市力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135号满庭芳园7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0R8Y5U。
法定代表人:姚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黄冈市力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东公司”)与被告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物业管理费1430元(自2013年至2017年,共60个月,每月23.83元),并按每逾期一日以本金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居住黄州区××砖湖路××房小区××单元××室,对其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具状起诉至法院。
被告董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力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物业服务合同三份。前两份拟证明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有物业服务关系,后一份合同拟证明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有2000多家,合同是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原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小区由力东公司接管;
3、《关于惠民佳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惠民佳苑小区与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小区由力东公司接管。
被告董某某未到庭质证。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5日,被告董某某与黄冈市房屋租赁所签订《黄冈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并使用黄冈市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小区(黄冈市惠民佳苑小区)第23号楼2单元202号住房,使用面积35.25㎡。该小区前期物业由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2017年8月15日,黄冈市惠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关于惠民佳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通知书》,载明:…惠民佳苑小区已于2017年8月8日正式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并选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惠民佳苑小区业委会经过开会讨论决定,惠民佳苑小区在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现特此通知贵公司,并请贵公司做好准备工作,在8月15日前与黄冈市惠民佳苑业委会办理完正式物业移交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关于惠民佳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移交资金的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就物业移交等问题达成一致。当日,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黄冈市惠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完成了物业交接手续。
2017年9月16日,黄冈市惠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力东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黄冈市惠民佳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廉租房多层住宅为0.45元月.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多层建筑为0.45元月.平方米。第八章第一条约定:甲方与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办理各项移交手续,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间完成的服务项目及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等,交由乙方接受并全权处理。
另查明,被告董某某的住房性质为廉租房房,面积为35.25㎡。
原告认为被告董某某自2013年1月起拒不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具状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黄冈市惠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其与原告力东公司签订的《黄冈惠民佳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真实、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董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冈市力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52元(60个月×0.45元月.平方米×35.25平方米)。
二、驳回原告黄冈市力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琴
书记员: 刘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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