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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黄冈市商务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春,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纯贵,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商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5051-5。
法定代表人方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龚纯贵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黄冈市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字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龚纯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林春,被上诉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纯贵、被上诉人黄冈市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罗翔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纯贵上诉请求: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是1995年进行改革,改革时把大部分人员和财产划分给市外贸学校,公司只留下三个留守人员,我是其中之一,在留守期间我负责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负责处理该公司改革遗留问题,一切行动都听从市商务局指挥,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报酬。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一直由公司会计王德元保管,欠条是王德元核对账目后,由王德元出具,且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在处理抵债事务、其他诉讼中,市商务局均认定为盖章有效,现涉及职工权益,市商务局更应认定有效。要求确认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出具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判决由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黄冈市商务局共同支付119848元工资。
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未答辩。
黄冈市商务局辩称:1、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未注销,是独立企业法人,龚纯贵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商务局不是本案的适格的主体。2、商务局虽是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但并没有处置该公司资产。3、欠条是龚纯贵在自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出具的。商务局将龚纯贵作为留守的门卫人员,工资一直在正常发放。
龚纯贵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999年5月,黄冈市商务局聘任龚纯贵为黄冈市五金矿业对外贸易公司经理,作为留守人员负责处理该公司改革遗留问题,做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1999年5月至2011年11月黄冈市五金矿业对外贸易公司累计欠其工资计119484元。期间我已数次到黄冈市商务局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冈市五金矿业对外贸易公司、黄冈市商务局支付我留守人员工资11948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是原黄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的企业,1999年前后,该公司即进入歇业状态。1999年5月11日,原黄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免去毛国忠的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经理职务,任龚纯贵为经理。2010年5月6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黄冈市市直商贸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市直商贸企业的改制。2012年1月4日,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经理龚纯贵向黄冈市商务局移交了印章。
龚纯贵认为其一直作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留守人员在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改制期间付出了劳动,现持有的三份金额共计119484元的欠条,三份欠条上均加盖了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龚纯贵以三份欠条向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黄冈市商务局主张其留守人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龚纯贵主张和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已就工资进行了结算,形成合同债权,但其所依据的三份欠条出具的时间均在其移交公章之前,在此期间,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已进入歇业状态,龚纯贵作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章的情形下向自己出具的加盖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公章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龚纯贵主张黄冈市商务局支付其留守人员工资于法无据。故龚纯贵主张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黄冈市商务局给付留守人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龚纯贵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龚纯贵1999年5月11日被原黄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聘任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经理,其任职期间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龚纯贵持有的三份金额共计119484元的工资欠条,加盖了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且有会计王德元签名,该欠条是真实的,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因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龚纯贵要求其上级主管单位黄冈市商务局支付119848元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龚纯贵作为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章的情形下向自己出具的加盖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公章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黄冈市商务局辩称欠条是龚纯贵在自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出具的,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龚纯贵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鄂11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
二、由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纯贵欠款119848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9元,均由黄冈市五金矿产对外贸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樊劲松 审判员  傅焰明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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