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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中心员工。
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华、周先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商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军、刘勇,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黄冈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合同书》、《项目服务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次性支付的三年平台运营补贴费用,总计201000元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167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5年10月26日签订了《黄冈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合同书》、《项目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湖北省企业服务网的基本功能开发一个B2B2C2P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该电子商务平台在黄冈注册,优先为黄冈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和运营服务。被告应在原告所在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保障平台的长远运营发展。被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功能需求说明书和电子商务平台详细设计方案以及服务进度为原告提供服务。2015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合同附件拟定的平台详细设计方案中涉及的相关功能,在当年12月底免费入驻200家黄冈市中小企业,2016年入驻1000家中小企业。该平台在前期运营中,原告一次性支付三年的平台运营补贴费用,按每年67000元支付给被告,三年总计支付人民币20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1000元运营补贴,并为被告来黄冈开展工作安排了办公场所和购买了办公品花费16750元。但被告却未提供相应的合同附件,也未按合同约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更未在黄冈派驻任何工作人员开展任何工作。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三商网公司签订的《黄冈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合同书》、《项目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了所约定的运营款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三商网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运营补贴,被告方代理律师庭审中亦承认被告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故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黄冈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合同书》及《项目服务协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运营费用20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协议中并未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办公场所,且原告购置办公设备亦可另作它用,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675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黄冈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合同书》及《项目服务协议》。
二、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566元,由原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315元,由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靖红涛 审 判 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

书记员: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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