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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漆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胡律律,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49号。
负责人汪洋,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张小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文,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冈奇汉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五一 审 判 员  肖艳娟 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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