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新港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雪。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世捷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世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雪、被告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强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的鄂J×××××重型自卸货车已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原、被告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驾驶人王永兵负全部责任,故该事故中原告车辆损失及护栏、水泥墩损失应由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进行赔付。被告在将“超载免赔”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提示,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义务,故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辩称的诉讼费、评估费不属于其赔偿的范围,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的损失均包含在合同范围内,故对其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已赔偿了第三者鄂J×××××车损失2,9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损失2,000.00元。被告先行赔付的2,000.00元应予扣减。由第三者鄂J×××××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的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应予以扣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16,791.00元(已扣减先行给付的2,000.00元和无责任赔偿10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州市建行营业部,收款单位: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法院诉讼费),帐号:42×××6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磊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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