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裴学兵,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裴某,男,生于1988年2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裴学兵、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 胜
书记员:谢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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