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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5月20日,原告黄某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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