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区长兴镇创建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区长兴镇农建村XXX号。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某于2019年5月21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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