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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全胜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全胜
邹天堂(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
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全胜。
委托代理人邹天堂,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
代表人李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全胜为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顺国、助理审判员董俊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黄全胜以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在其厂房上空架设高压电线,限制了厂房的增高与扩建利用并危及厂内工人的生命安全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认为黄全胜起诉的“诉争标的”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黄全胜以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在其厂房上空架设高压电线,限制了厂房的增高与扩建利用并危及厂内工人的生命安全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认为黄全胜起诉的“诉争标的”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审判员: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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