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新桥三村16栋10号。
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解、申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平安大道140号。
负责人颜金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原审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孝昌县人民法院(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朱琼芳 审判员 彭 娟
书记员: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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