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蓝天广告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玉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随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融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退还上诉人蔡某某。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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