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蔡某某、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蓝天广告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玉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随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融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退还上诉人蔡某某。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赵曼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