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徐某某、卢某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某某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卢某某对徐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均为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6日,徐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同日,原告向徐某某转账5万元,同日,徐某某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卢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之后,原告无法与两被告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徐某某、卢某某均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向徐某某转账5万元。
2017年10月16日,徐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收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人徐某某”,卢某某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捺印。同日,徐某某另向原告出具5万元收条一份。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与徐某某存在5万元的借贷合意及原告实际交付了涉案5万元,原告对借款过程的陈述亦能与在案证据相印证,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卢某某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并捺印,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徐某某、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和提供证据,以推翻黄某某的主张和相应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徐某某、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某某借款5万元;
二、卢某某对徐某某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徐某某、卢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吴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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