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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卢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之后,原告开始向被告催讨,但是一直联系不上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卢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正。”借条下方另有借款人卢某某签名及手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
原告持有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正。”借条下方另有借款人卢某某签名及手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
2017年11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尾号为7279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交了借条、收条、银行转账明细,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5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卢某某未出庭提供证据以推翻黄某某的主张和相应证据,应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某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倩

书记员: 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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