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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承包经营户与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委会、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承包经营户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
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向树贤
黄某某承包经营户

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谭志宇。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向群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树贤,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文书。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黄金智(黄某某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8月2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给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等,但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农户代表人谭志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农户代表人谭志宇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8月2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给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等,但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农户代表人谭志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农户代表人谭志宇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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