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曹某新
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王登举(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钱某某
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黄某某。
原告曹某新。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登举,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65号新世纪商城,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马庆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曹某新与被告邢台市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某、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曹某新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市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某、赵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曹某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曹某新撤回对被告邢台市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曹某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曹某新撤回对被告邢台市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书江
审判员:房伟
审判员:张建东
书记员: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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