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康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第三人康利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黄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覃
书记员:张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