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申请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黄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人黄某某、黄某、黄三平称,王兰儿系三名申请人的母亲,2011年12月王兰儿到广州看望申请人黄某、黄三平和案外人黄传祥,并居住在黄某住处。2012年1月1日,王兰儿离开黄某住处,从此杳无音讯。同年2月1日,申请人黄三平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洛溪新城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因此,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王兰儿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兰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县××镇××街××号,系申请人黄某某、黄某、黄三平的母亲。王兰儿于2012年1月1日,从申请人黄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洛涛南区27栋206号的住所走失,后经多方查找,没有发现王兰儿行踪。申请人黄某某、黄某、黄三平申请宣告王兰儿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兰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兰儿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另查明,王兰儿与黄斌远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名子女,包括大女儿黄某某、二儿子黄传祥、三儿子黄某、四儿子黄三平,上述家庭成员中黄斌远与黄传祥现已去世。本院认为,王兰儿于2012年1月1日从家中外出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申请人黄某某、黄某、黄三平均系王兰儿子女,在��兰儿配偶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三名申请人申请宣告王兰儿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申请人黄某某、黄某、黄三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宣告王兰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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