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宜昌市家兴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家兴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37722Q。
法定代表人:胡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华,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家兴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兴公司)、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家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5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85元(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7月2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至10月,原告承包了被告家兴公司发包的土地场平工程,全部工程款为295000元,此款未付。2016年12月2日,被告柏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仍未付款。因二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家兴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被告柏枚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案涉工程款与其个人无关,应由家兴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家兴公司承认欠付原告工程款295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原告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且双方结算后,被告家兴公司给原告亦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拒付原告工程款,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016年12月2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柏枚的民事责任问题,因被告柏枚出具《欠条》时已明确载明原告工程款为家兴公司所欠,被告柏枚的身份系家兴公司的负责人,故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案应由家兴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柏枚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市家兴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工程款29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9元,由被告宜昌市家兴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