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市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刘成娟于2019年9月10日至本院发表意见,表示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一村XXX号XXX室房产原有抵押贷款270万元,后因该笔贷款快到期,被告无力归还,就向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中介借款,被告根据中介要求向吴毅(另案处理)借款,后因无力偿还,又根据中介要求以借新款还旧债的方式,先后多次向不同人借款,目前已有多名出借人向被告提起诉讼,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外,目前徐汇法院已受理三起相关案件,除本案外,另有(2019)沪0104民初14539号原告吴毅诉被告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沪0104民初17120号原告常涛诉被告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认为,上述出借人的行为涉及套路贷,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黄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黄某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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