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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某与霍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黄某
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霍等会

原告黄某,住定州市。
原告黄某。系黄某的姐姐。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等会,住定州市。
原告黄某、黄某与被告霍等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振朝、被告霍等会及委托代理人庞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因霍等会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霍等会个人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按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问题,因原告未提交从事该行业的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问题,应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鉴定结论的程序或实体存在重大错误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第6项  、第1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等会赔偿原告黄某、黄某各项损失24389.37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霍等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因霍等会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霍等会个人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按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问题,因原告未提交从事该行业的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问题,应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鉴定结论的程序或实体存在重大错误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第6项  、第1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等会赔偿原告黄某、黄某各项损失24389.37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霍等会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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