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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成诉王育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成
王育林

原告黄某成。
被告王育林。
原告黄某成诉被告王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正伟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育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明被告王育林于2012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被告王育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举证,应视其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原告黄某成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王育林下欠原告黄某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当从还款日期的第二天开始按银行正常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育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成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王育林承担,其他诉讼费由原告黄某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1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王育林下欠原告黄某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当从还款日期的第二天开始按银行正常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育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成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王育林承担,其他诉讼费由原告黄某成承担。

审判长:朱正伟

书记员:鲁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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