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王某某
陈立东
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55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58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陈立东,男,生于1953年12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王某某、陈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黄某某主张排除被告潘某某、王某某、陈立东妨害的民联小区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王某某、陈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黄某某主张排除被告潘某某、王某某、陈立东妨害的民联小区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彭忠义
审判员:江山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谭亚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