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蔡某某,女,1947年2月7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邱某某、蔡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某某、蔡某某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力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书记员: 张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