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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邱某某、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蔡某某,女,1947年2月7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邱某某、蔡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某某、蔡某某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力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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