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谢某某(系被告童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童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937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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