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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