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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王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鲁冰雪
王某某
陈立新(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文涛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红艳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冰雪,女。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元,由原告黄某某、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元,由原告黄某某、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法宪
审判员:张志强
审判员:郭东

书记员:李娅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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