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罗某某
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马占国
之一
(2015)清民二初字第93号之一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告罗某某,女,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占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松中街。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马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黄某某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马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黄某某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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