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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许某、舒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舒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舒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舒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许某、舒姣给付货款2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25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黄某某在北京市从事服装批发生意,许某与舒姣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从黄某某处购货对外销售。从2013年起,黄某某与许某、舒姣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黄某某根据许某、舒姣的要求供货,货款根据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每次供货结算上次货款,未付清部分依次结转。至2015年8月26日,许某、舒姣共欠黄某某货款240000元,许某出具欠条1张,注明欠货款240000元于2016年8月25日付清。此后,黄某某向许某、舒姣催要欠款,但许某、舒姣至今未付。
许某、舒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黄某某与许某、舒姣就服装买卖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黄某某根据许某、舒姣的要求供货,货款根据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每次供货时结清上次未付货款。2015年8月26日,经双方结算,许某、舒姣共欠黄某某货款240000元,许某出具欠条1张,注明欠款于2016年8月25日付清。此后,黄某某催要欠款未果。
另查明,许某与舒姣2011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0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黄某某与许某、舒姣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黄某某依约提供货物,许某、舒姣亦应依约支付货款,双方结算后许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债务形成于许某、舒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舒姣有义务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舒姣共同向原告黄某某支付货款24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26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许某、舒姣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文奇 人民陪审员  张群安 人民联审员张华军

书记员: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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