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钱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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