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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汉江集团铝业公司职工。
被告:白某,女,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成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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