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王闪新
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张智奇(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闪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张智奇,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闪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传先,被上诉人王闪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华平、张智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某某以追加当事人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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