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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华、顾某与钱某某、钱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东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钱洁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
  原告黄东华、顾某诉被告钱某某、钱某某、钱洁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东华、顾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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